依本校學則規定,大學部學生需通過「服務學習」、「英語能力」、「資訊能力」、「中文能力」、「運動能力」及「專業基本能力」檢定,始得畢業。

畢業門檻 檢定方式與說明
服務學習 完成16小時實做服務,參與一場校內服務學習相關講座,製作一份服務學習反思報告,參與一場學生回饋 反思活動或成果發表/分享會。
英語能力 考取英語證照:包括全民英檢(GEPT)中高級複試、多益(TOEIC)750分、托福(TOEFL ibt)79分或雅思(IELTS)6分。
資訊能力 修讀通過人工智慧概論 ( 科目代號 99800) 及程式設計 ( 科目代號 99789) 兩門課程。
中文能力 本地生:中文會考通過
​國際學生:華語能力測驗(TOCFL)進階級
運動能力 測驗項目包括:跑步、一分鐘仰臥起坐、立定跳遠、坐姿體前彎、壘球投擲、籃球投擲。
 學程專業基本能力  完成並通過畢業專題審查。
  1. 本所碩士生應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或托福成績達550(電腦托福成績230分或iBT成績80分)或IELS6.0以上或多益成績達750分或本校中級英文測驗。
    此項規定適用於九十九學年度入學以後之研究生。
  2. 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者,申請學位論文口試之前,其學位論文或其改寫版本應於校內外或本所舉辦之(研究生)學術會議中發表。
  3. 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者,於註冊修業期間內,須參加本所舉辦之學術活動五次以上,另須參加校內外學術研討會三次以上,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。外國籍研究生之學術活動不限校內外及本所主辦或參與辦理者,以至少參加五場次為原則。
  4. 完成服務學習10小時,學生得依個人意願,自由選擇學術型服務學習或課程型服務學習。此項規定適用於九十九學年度入學以後之研究生。
  5. 完成並通過碩士學位論文。
  1. 俱備國際與外交事務相關領域的能力。
  2. 瞭解國際時事議題能力。
  3. 俱備良好的外語能力。
  4. 俱備策略性思考、社交溝通與解決問題的能力。
  5. 俱備國際事務與外交多元化學習的能力。
  6. 培養具國際視野的書面與語言表達能力。
  1. 理解國際/全球治理與全球化核心概念。
  2. 運用跨領域知識。
  3. 平衡理論與實務。
  4. 培養研究能力。
  5. 培養分析能力。
  6. 理解專業倫理及社會責任。

依本校學則規定,大學部學生需通過「服務學習」、「英語能力」、「資訊能力」、「中文能力」、「運動能力」及「專業基本能力」檢定,始得畢業。

畢業門檻 檢定方式與說明
服務學習 完成16小時實做服務,參與一場校內服務學習相關講座,製作一份服務學習反思報告,參與一場學生回饋反思活動或成果發表/分享會。
英語能力 考取英語證照:包括全民英檢(GEPT)中高級複試、多益(TOEIC)750分、托福(TOEFL ibt)79分或雅思(IELTS)6分。
資訊能力 修讀通過人工智慧概論 ( 科目代號 99800) 及程式設計 ( 科目代號 99789) 兩門課程。
中文能力 本地生:中文會考通過
​國際學生:華語能力測驗(TOCFL)進階級
運動能力 測驗項目包括:跑步、一分鐘仰臥起坐、立定跳遠、坐姿體前彎、壘球投擲、籃球投擲。
 學程專業基本能力  完成並通過畢業專題審查。
  1. 本所碩士生應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或托福成績達550(電腦托福成績230分或iBT成績80分)或IELS6.0以上或多益成績達750分或本校中級英文測驗。
    此項規定適用於九十九學年度入學以後之研究生。
  2. 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者,申請學位論文口試之前,其學位論文或其改寫版本應於校內外或本所舉辦之(研究生)學術會議中發表。
  3. 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者,於註冊修業期間內,須參加本所舉辦之學術活動五次以上,另須參加校內外學術研討會三次以上,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。外國籍研究生之學術活動不限校內外及本所主辦或參與辦理者,以至少參加五場次為原則。
  4. 完成服務學習10小時,學生得依個人意願,自由選擇學術型服務學習或課程型服務學習。此項規定適用於九十九學年度入學以後之研究生。
  5. 完成並通過碩士學位論文。

銘傳大學國際學院「國際領導統御學分學程」

  1. 銘傳大學國際學院「國際領導統御學分學程」實施細則 105學年第1學期教務會議討論通過
    • 第一條、 本院為提供本校有志於國際領導統御之在學學生,培育專業英語人才,依據「銘傳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辦法」訂定「國際領導統御學分學程」實施細則(以下簡稱本細則)。
    • 第二條、 本學程由本院相關學系教師3至5人組成學程委員會,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,學程委員會負責學程課程規劃。
    • 第三條、 本學程業務承辦單位為國際學院。
    • 第四條、 本學程應修科目學分表應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核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    • 第五條、 本校大學部學生應透過本校網路學生事務系統申請,經核可後成為本學程學員。
    • 第六條、 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應修讀完成至少21 學分課程,其中至少應有6 學分不屬於原學系、組、學位學程及輔系之科目。完成前述學分者,經審核無誤並報請校長核准後,由學校發給學分學程證明書。
    • 第七條、 修讀本學程學生,已符合原學系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不得延長其修業年限。
    • 第八條、 本細則未規定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    • 第九條、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,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。